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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梁时月 第四百四十九章 出于信任

  汴梁时月 第四百四十九章 出于信任 (第1/2页)
  
  在古代的家庭关系中,妻子的地位是重中之重的,即使是在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子的地位也是极其高的。妾作为妻子的附属,正妻具有极高的地位,妾的地位是万万不能够超过妻子的。所谓的纳妾,妾的作用更像是一个生育的工具。所以说在历朝历代妾一直是存在的,在宋代妾的出现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妻子无法生育。宋代延续了唐代对于妻妾的制度,规定了士大夫能够所纳的妾的数量。
  
  在宋代良贱之间的界限十分的严格,针对妾也是做出了一系列的标准,妾必须是良人而非是贱人。这也能够看出良贱之间是无法通婚的,通过契约建立的婚姻关系,对于妾的身份地位是拥有了明确的规定。当然虽然妾的地位低下,但是在家庭之中的地位还是高于其余的仆人地位的。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之中妾和妓.女等贱民阶层确实时常的混杂。
  
  宋代的妾和夫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根据一系列的途径而出现的。一般而言在宋代朋友间的赠予成为了常态,这种赠送并不是随意的,换句话说是朋友的感情深厚才能够进行的。换句话说宋代的妾是一种商品,得到赏识就会被送出去。除了赠送之外,买卖也是当时的一个主要的途径。在宋代买卖妻妾是合法的行为,这更能够体现出妾的地位,犹如商品可以利用金钱交换,甚至是怀孕妾都是可以交换的。
  
  妾的家庭地位如此的低下,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妻妾制度的根深蒂固,妻子的婚姻流程和妾是远远不一样的。妻的地位根据各种繁琐的礼节而来,自身是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这种实力来自于娘家的财力支持,这种财力给妻子在夫婿家拥有了支撑地位。而反观看妾,自身没有任何的物品作为陪嫁,而自身也是一个商品,这是比较残酷的事实。同时社会对于妻妾的地位也是十分的看重的,如果有人颠倒妻妾地位,那么这就是一个违法的行为,即使是无妻子的夫婿也是不能够将妾作为正妻,由此来看无论是社会观念还是法律对于妻妾的地位都是达成了统一。
  
  在古代,男子的职责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读书入仕,另一种就是养家糊口。而女性的职责就是作为他们的内助,帮助他们照料家庭。但是宋代的妇女不仅仅局限于家庭之中,他们在社会上也是大放异彩,拥有很多的社会活动。比如说妇女在农业等各种领域都有耀眼的光芒,民间的公益建设,她们也是出钱出力,展现出了宋代不一样的妇女风采。
  
  在宋代家庭依旧是妇女的主阵地,妇女的主要活动范围还是在家庭之中进行。家庭条件好的妇女无需对于经济进行苦恼,而家庭条件不好的,妇女也要承担很大的经济负担,白天耕田,晚上纺织这都是为了家庭的生存而努力。现实的情况对于女性的行为作出了改变,宋代的不同阶层的妇女都有自身不一样的风采。
  
  《宋史》记载:妇人有以其夫蠢儒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倾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贤妇人也。
  
  宋代的妇女展现出来了不一样的风采,从妻妾上来看,正妻的地位无法被超越,妾的地位更像是商品,可以互相的交换。宋代的妾的地位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社会观念上都是无法超越正妻的。在宋代妇女不仅仅局限于家庭之中,她们走出家庭进入到社会环境之中创造出不一样的宋代文化,但是大部分的重点还是在家庭之中,经济条件差的家庭妇女也是承担了很重的经济压力,这也是宋代妇女坚韧不拔的表现。
  
  在北宋,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普通妇女的人身自由得到进一步提高,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如贞洁观念等有所放宽,社会不再过分强调女子从一而终。
  
  但是,作为皇室宗族正妻的宗妇,因为身份特殊,故在结婚、离婚、改嫁以及对外交往方面的自主权,与普通妇女相对比,所受的限制仍然很多。
  
  宋代在婚姻上是讲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法律上也承认父母的主婚权利。
  
  而皇族宗室的婚姻不仅要体现族中家长即皇帝的意志,更是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北宋宗室的婚姻从结婚对象的选择,到正式完婚,都必须在严格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基本没有婚姻自主权。
  
  因为宗室与当朝皇帝的关系有亲疏远近,关系越亲密,婚姻的自主权越小。
  
  因此宗室的婚姻由皇帝等直接钦定也屡见不鲜,而宗子相较于宗妇而言,是具有一些婚姻自主权的。
  
  如赵宗彦被张氏的贤淑美丽所打动,在获得宗族审查允许后,求得良缘。
  
  其墓志铭中写道:“夫人生而淑丽,闻诸姻党。时平阳懿恭王少子,今司御率府率宗彦遴求佳配,协干宗事,允矣邦媛,宜于吉卜。 乃展禽帛之聘,归于邸第。”
  
  赵世颙也同样如此:“闻夫人之懿,因问名而卜之吉,遂纳币贽雁,以庆历丙戌十一 月归于吴邸。”
  
  与宗子相比,宗妇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上基本处于被动弱势地位,故在宗妇的墓志铭中 多出现“选配”的辞藻。
  
  如赵世谟夫人:“既生贵族,遂选为皇侄,右骁卫大将军世谟之配。”
  
  有赵世昌夫人“豫藩房之选”,赵仲炎夫人“今慈寿太皇太后养于内阁中,仁宗选皇族之秀,以归于右监门卫大将军仲炎”。
  
  这与皇帝选妃已无太大差异。
  
  可见,宗妇嫁入宗室仅仅是自身家族与皇族的双向选择,而宗妇本人在自己的终身大事上,基本没有自主权可言。
  
  尽管在与宗子结为夫妻成为宗妇后,政策上有种种待遇,但是在婚姻生活中,宗室的与普通人家一样也会面临诸多问题。
  
  而宗室因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多为与其他大家族联姻,为政治婚姻,是利益结合。
  
  因此为了维护宗室婚姻的稳定,防止因宗室随意离婚而影响皇权的稳定,在宗妇和宗子的离婚上,北宋有诸多的限制。
  
  宋神宗熙宁十年下诏:“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察,若于律有可出之实或不相安,方听;若无故捃拾者,劾奏。”
  
  宋哲宗元符元年九月二十三日,三省言:“今后宗室及非袒免离妻,如已经开封根治者,令大宗正司并限半月审察。”
  
  从两则史料可见,宗室离婚并非易事。
  
  首先,夫妻不和必须已成事实。其次,需要由直接管理宗室事务的大宗正司在具体的期限内彻底审查,是否准许离婚还需要酌情而定。
  
  在北宋宗室中,因夫妻不和的典型案例是赵颢与其夫人冯氏。
  
  《宋会要辑稿》 中记载冯氏因与丈夫不和而送至瑶华宫:
  
  “哲宗元祐二年六月六日,诏扬王颢妻崇国夫人冯氏先送瑶华宫入道崇:宜特赐法名 守冲,仍赐紫衣,号希真凝寂大师。先是元丰二年,以与王不协,送瑶华宫,至是始有是命。”
  
  《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冯氏)失爱于王,屏居后阁者数年。”
  
  元丰二年春,岐王宫失火,岐王乳母因与夫人冯氏不和,便同两名婢女诬陷是夫人冯氏纵火。
  
  而岐王素听信乳母和婢女所述,便上诉于太后,“太后怒谓上必斩之,上素知其不睦,必为左右所陷”。
  
  待查明真相后,夫人泣拜谢罪,乃曰:“纵火则无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诚不足以当岐王伉俪,幸赦其死,乞削发出外为尼。”
  
  太后曰:“闻诅詈岐王,有诸?”对曰:“妾乘忿或有之。”
  
  神宗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于瑶华宫,不披戴,旧俸月钱五十缗,更增倍之,厚加资给,曰:“俟王意解,当复迎之。”
  
  从这则材料可以看出,冯氏与岐王不和而受乳母挑拨离间,虽然最终神宗严查真相而还冯氏清白,但冯氏仍被送入瑶华宫,“俟王意解,当复迎之。”
  
  元祐二年丙戌,哲宗又下诏“赐扬王妇崇国夫人冯氏为希真凝寂大师,赐紫衣,法名守冲,居瑶华宫。冯氏在元丰中以扬王不睦听离,送瑶华宫入道,未赐法师名号,故有是命。”
  
  这里明确了在元丰年间,冯氏已经与赵颢“听离”,送入瑶华宫。
  
  而冯氏的处境也从不披戴、不赐法师名号转变为赐予法号,说明冯氏已经真正出家入道。
  
  由上可知,在北宋虽然按律规定,准许宗妇与宗子离婚,但在实际执行上,限制还是很严格的。
  
  从冯氏与赵颢离婚后被送至瑶华宫出家入道可以推断,一旦嫁入皇族成为宗妇,离婚的自主权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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